凝聚合力反家暴

■ 梅 麟

版次:05  2021年12月14日

日前,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构建“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规定公民制止家暴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确认。

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家暴行为呈现隐蔽性强、取证难、持续周期长等特点,损害受害者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规,传递“禁止任何形式家暴”的强烈信号,但家暴受害者在家庭生活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施暴者恐吓不敢声张,而社会力量多大程度上可以介入干预,尚存模糊空间。此次《条例》赋予社会组织与普通公民依法制止家暴权利,值得各地借鉴,凝聚“反家暴人人有责”社会共识,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预防与制止家暴行为,基层组织力量不可或缺。将家暴纠纷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为受害者求助提供便捷渠道,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采访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防范家暴行为。若在走访中发现实施家暴的“蛛丝马迹”,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处罚施暴者,定期跟踪回访。医疗机构要制订家暴伤害鉴定预警预案,如患者疑似遭受家暴,应留存医学诊断记录,请求执法部门介入。相关部门应强化人文关怀,提供配套心理咨询服务,鼓励受害者讲出真相,提供力所能及的人身安全保护与法律援助,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

将见义勇为同反家暴相关联,有利于调动公众积极性,但制止家暴行为存在风险,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反家暴绝非不顾实际的“路见不平一声吼”,应量力而行,视情况采取报警、拍照存证、联系媒体曝光等手段,在保障个人安全同时,对施暴者构成震慑。明确“好人有好报”,通过完善奖励标准,为见义勇为者及时兑现奖励,若员工参与反家暴活动,用人单位可在评优晋升时优先考虑。若因制止家暴而受伤,应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协调解决住院与康复期间的生活问题,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反家暴活动,不能忽视隐私保护。社会组织与个人在制止家暴过程中,应履行必要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对外透露受害者隐私情况。媒体报道家暴事件,应严格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化”,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心理伤害,影响受害者正常生活。若因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应依法追究责任,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失。另一方面,制止家暴并不意味着对家庭正常生活的干预,以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为抓手,对社会监管划定“红线”,防止以“反家暴”为名侵犯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