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 保护残疾人权益

■ 君扬

版次:10  2021年12月08日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和共同行动。

12月3日是第30个“国际残疾人日”。此前,最高法院与中国残联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我省宣城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汪某红诉汪某华继承纠纷案”入选,位列十大典型案例首篇。

汪某红为持证二级智力残疾人,其家庭经民政部门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富系汪某红之父,汪某华系汪某富养子。1988年,汪某富将汪某华、汪某红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后,汪某华重新建设了牛栏等附属房屋及厨房、洗澡间各一间,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汪某富去世后,案涉房屋2019年被列入拆迁范围,汪某华与当地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附属房及简易房、附属物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49.02万余元并实际领取。汪某红认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汪某华建设,扣除相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为31.41万余元。

为争取应得的财产权益,汪某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汪某华返还其中的23万元。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华作为养子,赡养汪某富并承担了养父丧葬事宜;汪某红享有低保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亦应对其照顾。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汪某红继承30%份额的财产9.42万余元,遂判决汪某华支付汪某红9.42万余元。

二审时,宣城市中级法院经认为,汪某红系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家庭。依据相关法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应给予汪某红特殊照顾及倾斜保护,遂撤销一审判决,将遗产分配比例调整为50%,改判汪某华支付汪某红拆迁补偿款15.7万余元。

就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均等。一审法院认定汪某华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同时对于遗产有较大贡献,进而认定其有权继承遗产的70%。从法律层面分析,似乎并无不当。但本案中,汪某红及其配偶均身有残疾,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相关法律关于遗产分配时照顾有困难的特殊人群的规定。鉴于此,二审法院在遗产分配时,从照顾汪某红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对遗产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较好地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残疾人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既有上述宣城中院审理的保护残疾人财产权益的案件,也有由残联代家暴受害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保护残疾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既有满足残疾人基本出行需要,为残疾人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也有保障残疾人享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的案件;既有保障残疾人“住有所居”的公租房租赁和共有物分割案件,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劳动合同案件。同时,典型案例中还涉及对残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歧视等内容。

法律界人士表示,每一个典型案例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引意义,体现了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价值理念,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关爱残疾人不仅是德之要求,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专门增加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总则编中对监护制度进一步丰富,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等规定,更充分地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拓展了残疾人参与民事行为的广度和深度;继承编中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残疾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多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通过强化诉讼服务、优化审判执行措施、深化司法救助等举措,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