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靶向疗法”整治广告顽疾

■ 梅 麟

版次:05  2021年12月07日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剑指互联网用户反映强烈的广告“顽疾”,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增强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广告是许多网络平台的重要营收来源,用户点击广告次数越多,平台利润越丰厚。某些平台为牟利“铤而走险”,不惜破坏用户体验,损害用户权益。有些广告强制用户浏览,未经用户许可即跳转第三方界面;有些广告内容低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些广告内置“钓鱼”程序,窃取用户隐私……看不完、关不掉、躲不开的互联网广告,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狗皮膏药”。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不断变化,原有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管理需求。此次《意见稿》与时俱进,回应了群众的法治新期待。

《意见稿》回应社会关切,明确把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植入广告等领域的制度规定,增加了对含有链接的广告、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广告的专门规定。这种分门别类、精准打击的方式,可谓对症下药“靶向疗法”。法律修订通过后,职能部门应压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禁止平台以任何欺骗和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同时将更多新型“套路”纳入监管范畴。完善网络平台违规处罚标准,加大平台违规成本。

确保互联网广告内容真实合规,坚持正确价值导向,是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互联网广告应以事实为依据,杜绝弄虚作假、夸大宣传,采取积极向上的内容形式展现广告主题。遵循广告审批流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医疗、农药、保健食品等特殊类型广告。广告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发布时,应标注其商业宣传属性,不得谎称“用户真实体验”“权威报道”。提供广告服务的平台应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设置便捷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清理违规广告内容。制定广告代言者(含艺人明星、带货主播等)追责机制,若因广告内容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消费者权益,代言者同样应承担必要责任,倒逼代言者为广告真实性负责。

一些广告粗制滥造、缺乏可看性,大量投放起不到预期宣传作用,还令受众反感,败坏品牌口碑。好的广告往往兼具商业性与艺术性,让人们喜闻乐见、自发传播。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发展,不仅要规范行业秩序,也应鼓励行业打造更多精品。广告市场主体应在内容质量上多下功夫,根据品牌自身定位,将优秀传统文化、流行网络用语、真挚情感等要素融入广告内容中,让观看广告成为一种精神享受。探索广告模式新玩法,运用大数据、H5、仿真数字人等技术,制作趣味性更强的在线互动类广告,更好适应快速变化的网络消费环境。精准策划、精心制作、精美呈现,提升广告文化含量,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