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自身的商业秘密流失或被他人使用,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便限制离职员工从业。那么,离职员工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竞业限制,适用对象有讲究
【案例】 黄女士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黄女士离职后的1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供职,否则须向公司支付6万元违约金。黄女士离职后,一家与原所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向其伸出“橄榄枝”,但黄女士担心会被公司追责。那么,作为普通员工、平时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黄女士,必须遵守约定或支付违约金吗?
【评析】 黄女士不必遵守约定或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黄女士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且没有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对应的主体资格,其自然无需受到约束。
补偿不明,不等于无需支付
【案例】 郭先生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明确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从事公司的同类业务。郭先生离职后,因发现《竞业限制协议书》并没有提及公司对自己补偿的事宜,便要求公司补偿。公司认为,既然没有约定补偿,也就意味着其无需就此担责,郭先生也无权索要。
【评析】 公司必须向郭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郭先生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书》,公司就必须给予补偿;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并不等于公司可以拒绝支付。
拒不补偿,员工可单方解约
【案例】 陈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陈女士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陈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陈女士离职半年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却未支付补偿金。陈女士可以索要补偿金或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第38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情形与之吻合,陈女士可以索要补偿金或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