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全省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八个典型案例,其中两个案例对比明显,对“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一家企业不予处罚,体现执法温度;对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家企业按日计罚,保持执法力度。
不予处罚案涉及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1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调墨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拟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及时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陈述,表明其经执法人员指正教育后,立即对生产车间进行隔断并加装卷帘门,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环保要求,保证印刷空间的密闭状态,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处理。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陈述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认定该企业系首次违法,且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该企业行为符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印发实施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项规定。《免罚清单》的免罚事项以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首次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这家企业被免于处罚。然而,凤阳县的一家企业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8万元。
今年9月2日,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凤阳县锦泰石灰窑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筛选出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9月8日,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向该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1万元,同时责令该厂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且明确告知该厂,若未按通知书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于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筛选出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仍未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露天堆放厂区。该厂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厂9月9日至9月16日期间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8万元。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创新,优化执法方式。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沈世伟表示,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是为了创新执法机构自身工作制度,提高执法效能,也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既保持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