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 刘卫兰

版次:10  2021年11月10日

问:李燕与张军(均为化名)系再婚,李燕与前夫育有一子,随李燕生活。李燕与张军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燕名下。3年前,在李燕与张军感情不合分居生活期间,李燕擅自将房屋赠与儿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赠与子女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答: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双方在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燕、张军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李燕赠与房屋应取得共有人张军同意,且民法典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燕与张军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燕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其子,严重侵害了张军的产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