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

■ 梅麟

版次:10  2021年11月10日

近日,“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的话题登上热搜,阅读量超过3亿。

据报道,苏州一位老人将拆迁所得3套房赠与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然而,李某拿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并阻挠老人出租自住安置房以贴补养老院费用,甚至以老人无权出租房屋为由,将租客起诉至法院。无奈之下,老人向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拆迁份额赠与,法院判决支持。

李某对待祖母的做法自然应受到道德谴责,但若缺乏法律保障,老人最终能否顺利维权尚属未知。从双方约定内容看,李某与老人通过约定赠与房产形式,构成实质赡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强调,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律条文清晰明了,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才能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

享受好处却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绝非个例,部分老年人存在“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即使财产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应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老年人掌握最新法律规定,了解相关典型案例,让老年人远离侵权陷阱。增强“一家人也要明算帐”观念,涉及金钱、房产等赠与行为,应劝说老年人签订合规法定协议,厘清双方权责。鼓励老年人养成保留证据习惯,注意留存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账单、看病票据、手机短信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老年人反应速度慢、抗风险能力弱、自主维权难度大。赡养人不仅应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物质和精神保障,同样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协助老年人依法合理维权。赡养人应通过说服、劝阻、主动干预等形式,增强老年人的“避险”意识,免受侵权伤害。若侵权主体为赡养人,老年人的其他亲朋好友、街坊邻居等“身边人”可主动介入,协助老年人维权。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适老化”社会服务机制不可或缺。在依法打击以老年人群体为侵害目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根据老年人的行为特征,合理调配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志愿者等多方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最后一公里”法律援助支持,不断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努力让每一名老年人都能拥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