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近日,最高法院发布7起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我省临泉县法院审理的“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入选。
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治普患肝病分别入住上海某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其住院医疗费用均通过临泉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补。明知自己的医疗费用已经报补,刘治普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方式,先后6次将自己的医疗费用通过临泉县医保中心进行报补,骗取医疗保险金9.9万余元。2016年12月25日,刘治普的近亲属将其骗取的医疗保险金退还临泉县医保中心。
临泉县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刘治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治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赃款,依法可减轻、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刘治普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就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院指出,由于当前医疗保险制度尚在不断完善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医疗系统不连通,未实现统一管理,部分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刘治普“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的判处,提醒参保人员切莫贪小利、以身试法,也为重复报销骗保的行为人亮起红灯、敲了警钟。
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涉及诈骗、合同诈骗、贪污、滥用职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其中以诈骗罪居多。医保骗保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犯罪主体多元化。骗保的主体既有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参保人员,也有医保卡或药品收购者,部分案件还涉及医保局工作人员。
——犯罪手段多样化。既有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伪造病历、票据,虚假报销或串换诊疗项目,虚增诊疗费用,也有医保参保人冒用他人医保卡、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重复报销医疗费用或隐瞒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部分案件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医保基金。
——危害后果严重化。医保骗保犯罪行为隐蔽性强,部分案件时间跨度大、犯罪次数多、涉案金额高,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据了解,医保骗保犯罪案发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医保参保人对骗保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认为只是一般违规行为,出于特定关系、减少医疗支出或获取利益,将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二是审核把关不严。医保经办和报销审核机构对医保报销材料审查不严,部分医生诊断开药时,未按照规定核对持卡人与就诊人是否对应,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三是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三大系统不联通,各医疗机构之间、医院与医保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等。
此次发布的医保骗保典型案例的被告人,既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也有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体现审判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便利骗保的被告人,对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值得关注的是,在7起医保骗保典型案例中,涉及民营医院骗保案例2起。民营资本进入医疗行业,对推动医疗行业多元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医疗服务、医疗票据骗取医保基金,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民营医疗行业发展。发布民营医院骗保案例,旨在警示民营医院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依法依规提供医疗服务,推动民营医疗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类似医保骗保的贪利型犯罪,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要在经济上予以制裁,依法判处罚金刑。最高法院刑事审判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7起医保骗保典型案例中的被告人均依法被判处主刑、罚金刑,这警示医保参保人员和从事医保的有关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莫因小失大,骗保不仅占不到便宜,反而会失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