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到实处

■ 梅麟

版次:10  2021年11月0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0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旨在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是未成年人学习基本生活常识、掌握技能本领、塑造个人价值观的第一个“课堂”。无论家喻户晓的“孟母三迁”典故,亦或诸葛亮临终前所著《诫子书》,均彰显中华民族注重家庭教育的传统美德。长期以来,家庭教育被视为“家务事”,若监护人存在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往往只能劝说或道德谴责,缺乏有效训诫措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从立法层面将家庭教育上升为重要“国事”,为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提供法律支撑。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实,应综合施策,强化社会协同,合力推动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良好氛围。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具体到执行层面,仍需更新相关管理标准,健全配套法规。若监护人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应依照情节严重性细化处罚措施,督促监护人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若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嫌疑,应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规,协助未成年人就医、鉴定伤情,指定法定代理人或机构起诉监护人,视情节剥夺监护人资格。健全多方协同育人机制,定期组织家长课堂、在线培训、上门指导等公益性服务活动,传授科学教育方法,针对痛点难点答疑解惑,让监护人当好孩子“第一任老师”。

监护人既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参与者,也扮演多重社会角色。一些家长希望为孩子提供高质量家庭教育,却因工作强度大、异地工作、赡养老人、贷款压力等原因,导致“有心无力”。加大社会资源倾斜,为监护人创造更多便利条件,降低家庭教育成本。加快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试点,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维护监护人合理休假权益,同时为落实育儿假的用人单位提供减税降费等激励措施,调动积极性。优化个人所得税、社保缴纳政策,允许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享受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社保缴纳比例等相关待遇,用“真金白银”为监护人减负。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推出更多质优价廉的公益项目,提供免费亲子互动舞台,鼓励监护人在寓教于乐过程中培养未成年人广泛兴趣爱好,树立正确人生观。

社会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现象,同时不能忽视外界干预“底线”。例如,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监护人所在单位相关监督权利,前提是员工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方面存在问题,切勿盲目“扩大化”、成为干涉员工正常家庭生活的理由。制定处罚标准时,应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履责为主,不得采取强制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措施。若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一般社会机构无权擅自“做判决”,应及时联络执法部门介入,协助未成年人合理维权。落实好家庭教育促进法,落细家庭教育责任与监督底线,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