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中介购房“跳单”是否违约

■ 王冰倩

版次:10  2021年09月29日

问:今年2月,李某找到A房产中介公司,提出购买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并签订了看房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在看房后6个月内,李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等与李某有关联的人,利用A房产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A房产中介公司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应按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后李某发现,A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还在B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且报价较低,便通过B房产中介公司与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A房产中介公司认为李某恶意“跳单”属违约。李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卖家将房源挂在多家房产中介公司,李某选择价款较低的B房产中介公司,不属恶意“跳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该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中介公司带客户看房之前,会与客户签订居间合同、确认书、承诺书、带看表等文件,并约定禁止“跳单”条款,目的是防止买方及其配偶、亲属、朋友、指定第三方等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买卖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

是否“跳单”,是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中,李某通过A房产中介和B房产中介两家公司获得房源信息,最终选择了报价低的B房产中介公司成交,并不属于利用A房产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机会,故不属于恶意“跳单”,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