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开启人脸识别摄像头,信息被“无感”收集;小区启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不同意不让进;App捆绑授权强制索取人脸信息,不确认不让用……现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针对人脸识别信息利用方式的“野蛮生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近日在全国施行,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进行规范。
《规定》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问题的细化,对人脸识别所涉及的信息范围、主要场景、处理流程均予以回应。其中明确,处理“人脸信息”和“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是需要规制的对象。《规定》所应用的场景不仅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还包括了小区物业和线上应用场景。此外,《规定》规制的是人脸信息处理的全流程,即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经营门店“无感式”收集人脸信息是否违法?《规定》指出,在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情形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因此,商家不仅不应违法使用采集到的人脸识别数据与存储的人脸识别数据进行验证、辨识,而且更不应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数据分析个人的年龄、健康、情绪、心理等具有个人特征的信息。
对于物业强制要求验证人脸信息进出小区,《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专家解释,小区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物业管理者如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在录入和使用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明示同意。
针对手机应用程序捆绑授权、强迫同意索取人脸信息的行为,《规定》指出,即使信息处理者已经获得自然人关于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同意,只要信息处理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自然人的同意并不妨碍对信息处理者违法行为的追责。
遇商家“索脸”要注意什么?当面临商家等信息处理者索取人脸信息时,一定要求商家将如何处理人脸信息等规则予以公开。如遇到未公开或未明示等情形,信息处理者就可能构成侵犯人格权益。此外,《规定》还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性质和责任,以及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进行了规定。
(本报记者 何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