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黄某荣(男)与邹某英(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0月生育了儿子小黄,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载明:儿子小黄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小黄的教育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小黄完成大学学业为止。2019年10月,小黄年满18周岁成年。去年9月小黄就读大学后,其父母就小黄大学期间教育费的承担发生争议。父母应否承担成年子女的教育费?
答: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过约定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如双方协议约定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就应按约定履行,故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应由父母各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子女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有一定的条件,即“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律并没有把抚养成年子女上大学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尽管现实生活中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生活来源仍多依赖于父母,但这是一种亲情和道德上的支持。
离婚时的协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虽然抚养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在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关于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义务也应当承担。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抚养支持常常伴随子女一生。法律未将之设定为强制义务,但并不禁止这种基于感情的付出和表达,更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将之设定为约定义务。而根据合同精神,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既然已经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写入合同义务,就不能再以其非法定义务来抗辩而不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