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奔跑者』应有保障不『迟到』

胡 旭

版次:05  2021年09月0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日前共同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多项新政策。新就业形态是平台经济发展的伴生现象,如今,平台经济深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离不开的一种生活方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然也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助手。“我们都是奔跑者”,既是对他们工作意义与价值的充分褒奖,更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

新就业群体规模日益庞大,仅一家外卖平台的骑手数量就达到千万人之巨。一般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会享受“五险一金”等合法权益保障,这部分保障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支付成本,并且总体上是用人单位出大头。但是,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主要通过平台派单、算法控制等建立,并非法律确立的劳动关系;同时,新就业形态与通常所说的“灵活就业”也不尽相同,尽管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看上去是没有订立法律劳动关系的“自由人”,但他们对外卖、快递等平台公司深度依赖,一定程度上看,平台公司的算法考核较正常劳动关系下的业绩考核更加严苛。

由于新就业形态难以简单纳入劳务派遣、灵活就业等既有社保制度框架,这部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如何“做实”,也成为法律界和政策制定环节讨论、关注的热点。尽管他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制度通道是畅通的,在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等制度设计上也给予了特殊照顾,从实践中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参加社保体系上存在不愿参、参不起,个别超大城市未放开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以及参保不便等诸多难题。由于政策和制度落实并不“平滑”,再加上日常工作强度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意愿总体较低。应从社保制度、经办流程上进行审视与梳理,力求以简便易行的方式来强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兜底性社会保障。

当前,突出的难题在于,到底该由谁来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并支付必要的成本。有专家建议,社保制度应进行相应变革,探索建立更适合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型参保模式。此次八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企业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对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提供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作出明确规定。总之,在用人平台、劳动者个人和社保体系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义务的大原则下,应尽快改变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的状况。

每一天,人们不知不觉中享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随时随地的服务,他们日复一日、无惧风雨地奔波,为人们提供准时准点服务。那么,这几千万人应该享受的权益保障又怎能“迟到”?基于这一视角,一些制度上看似难以突破的僵局、操作中囿于陈规的细节就不应该成为障碍和束缚。保障好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凸显的是整个社会的温暖和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