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时上班、晚上9时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或不到1小时,总计每日工作10小时以上,且一周工作6天。现实中,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这一工作制度已成常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996”工作制违法吗?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8月26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件典型案例对此给出答案:“996”工作制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
去年6月,张某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的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该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入职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同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益。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就本案的典型意义,人社部、最高法院强调,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据悉,人社部、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共10件,除对“996”工作制给出答案外,还针对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单位不审批员工加班申请、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员工加班事实等现实热点争议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近年来,人社部和最高法院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已实现全覆盖,当事人权益救济渠道更加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