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

版次:05  2021年08月26日

本报讯(通讯员 吴贻伙 记者 李浩)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实施有效法律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意见》指出,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实施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为保障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根据该《意见》,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范围,涉及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活动的监督、依法处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依法调查处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其他组织和人员的控告申诉等4个方面15个具体事项。驻地检察院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将通过建立巡回检察监督与驻所检察监督相结合制度、重要执法活动会商机制、检察建议处理和通报机制以及检察监督督办移交机制等12种制度机制,促进检察监督工作开展。

《意见》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工作人员不规范、不作为等行为进行提醒式检察监督,督促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启动纠错程序;对影响大、危害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家属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实施纠正式检察监督,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或在监督中发现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检察机关应向有关纪检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和督办要求。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犯罪的情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