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不承担还款义务

■ 宋世玉

版次:10  2021年08月18日

何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王某与许某曾是夫妻关系。2015年9月,王某与许某夫妇向何某借钱,热心的何某虽然不富裕,但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为王某夫妇凑了16万元应急,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妇无力偿还,于2016年12月与何某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延长还款期限。但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夫妇仍未偿还,何某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

庭审中,许某称借款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并且其2016年8月已与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借款合同是在同年12月出具的,故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许某夫妇虽于2016年8月办理离婚,但实则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多个证人都证实许某在2次签订借款合同时均在场,许某也在与何某的通话录音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许某早于2015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被告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延长期限,由此,尽管王某与许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不影响许某承担这起婚内债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与许某共同偿还何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中,许某与王某离婚后,许某在与何某通话中承认此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债务;此债务合同第一次签订是在2人婚内,且王某与许某是因为逃避偿还债务而办理的假离婚,因此判定此债务仍为双方共同偿还。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逃避偿还债务,以假离婚为由躲避还款,甚至将财产转移,认为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不用偿还。民法典中对夫妻债务作了明确规定,并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