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 莫成虚假广告“温床”

■ 本报记者 彭园园

版次:10  2021年08月10日

董一帆/绘

闲时“刷一刷”、偶尔“看一看”、随手“拍一拍”……当下,短视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之一。不少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一流量入口发“软广”、带货,短视频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随之出现。日前,中消协发布2021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指出消费者投诉的网购主要问题涉及网络主播虚假宣传,如夸大产品功效、用夸张的演技宣称“跳楼价”、在反复播放的广告中宣称限量款等。

真假参半 短视频广告套路深

“看看!这从山上流下来的水多清澈,透心凉。”葛结林是潜山市一家乡村度假山庄的老板,时常会在短视频上分享山庄里的小木屋、日出风光、潺潺流水等,几乎每条视频都有一两千浏览量。他告诉记者,偶尔还会有人私信问,山庄在什么位置、收费如何。“一开始只是随便玩玩,分享分享山庄生活的点点滴滴,没想到还起到了宣传作用。”

与葛结林的直接分享不同,一些景区通过找角度、加滤镜,在视频中进行自我美化。最后,景区短视频和游客看到的就像“卖家秀”和“买家秀”,反差巨大。去年,湖南某景区就因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实景不相符的他人网络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利用粉丝的青睐和信任,一些短视频把广告“藏得很深”,充满套路。宣城市民刘畅是一位美妆爱好者,她告诉记者,自己经常会刷一些美妆博主的视频,久而久之察觉到了一些“套路”。“一些博主隔一两个月就会分享一波自己用过的产品,化妆水、散粉、口红等,有些是她们自己真的用过,但其中可能还夹杂着根本没用过的广告产品。”刘畅说,自己遇到过好几次,某个集中时间段,几个美妆博都在推荐同一产品,让人感觉很不对劲。“推荐时,往往还会着重强调自己用后效果如何好,用词夸张,然而真实情况如何,我们作为观众和消费者,却很难确定产品实际效果。”

此外,一些 “科普视频”广受中老年群体的欢迎,其中猫腻也不少。比如,这类视频常常引用专业名词、专家解读、权威数据等,看似十分科学,实际上只是对相关科研成果断章取义,会对观众造成误导。科普是假、广告是真,视频放着放着就画风突变,大肆推荐某种药品或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巨大的用户规模使越来越多商家意识到,短视频是重要的流量端口,受利益驱动,短视频平台不再只是分享日常、展示技能等的社交平台,其用于广告宣传的价值被挖掘放大,一时间泥沙俱下。

强化审核 运营平台责无旁贷

据了解,目前国内短视频行业的盈利模式还比较单一,利用平台网络流量,从而赚取一定的广告费,是最常见的一种变现模式。广告商通过与视频创作者或“网红”合作,进行“带货”,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利用其人气和影响力让观众对产品产生信任和下单欲望,创作者也能够凭借视频推广获得收入。

这样的经营模式本来无可厚非。不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受众之所以会受到误导,在于不少视频实际上并未显著标明为‘广告’。”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胡亚榴说,短视频是否认定为广告,可以从内容是否具备商业性质来界定。《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例如,美妆主播在自媒体上推荐自己的爱好用物,未直接或间接获取任何商业利益,不能认定其为广告,这类似于个人在朋友圈发布某家饭店的菜好吃,纯属个人生活行为。但是如果其借助自媒体流量平台,以推荐自用好物的形式为特定产品做宣传,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得商业利益,那实际上主播的身份就是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则应当认定为广告。

“这与短视频平台对入驻者发布内容筛查和审核力度不严有关。”胡亚榴指出,短视频平台方应负起相关责任,尤其对广告行为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互联网平台上,尤其是在短视频中,广告往往穿插在内容当中,广告与内容之间界限模糊起来。如果存在广告内容的短视频不标明为“广告”,那么,一些虚假甚至是违法的广告混杂其中,很容易误导观众以为是真实的信息。

针对旅游景点发布的短视频,胡亚榴则认为:“《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如果景点的运营方或旅行社为招揽游客,发布的关于景点的宣传视频或图片严重失实,与实景完全不符,误导消费者,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罚。”

升级监管 构建新广告监测体系

与传统广告的传播、发布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无限链接、实时更新、互动性强和信息量大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难点。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广告份额不断增加,已占据广告市场半壁江山。在互联网广告监管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数据平台和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常通过处理平台派发的案件线索,涉及省属媒体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媒体整改或指定当地有关部门立案查处。“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医疗、食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较高的互联网媒介,连续多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

2019年出台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明确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截至2020年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又发出相关通知,对违规不良内容实现精准预警和及时阻断。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短视频平台上的虚假广告,短视频运营方应加强内容审核机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识别虚假广告,对其进行屏蔽。另一方面,可以借助用户的力量,畅通渠道,进行举报。对于主播或者运营账号要设“红线”,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进行封号等处理。

安徽财经大学消费者行为研究中心主任宋思根建议,适应新形势,有关部门应注重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力量,重新思考新的监管方式、手段。“从长远来看,政府还应在法律层面发力,保障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申诉和补偿。集体诉讼权要落在实处,加强对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和产品质量诉讼的司法救济,虚假广告和产品责任赔偿制度,应采用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等。”

短视频、直播等各种形式促进了电子商务持续发展,也给消费市场注入了新活力,但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乱象不可姑息。近日召开的长三角广告监管与发展一体化工作研讨会上,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广告监管、发展一体化工作合作备忘录》,明确将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监管执法和指导发展等工作方面的联动,深化广告监测、执法、审查和发展等领域的协同合作,长三角地区将率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共享和数字技术,充分发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的作用,探索对新业态广告形式开展监测,探索构建长三角地区融媒体广告监测体系,协同优化监测模型,提高广告监测水平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