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支持

■ 潘法

版次:10  2021年08月04日

问:3年前,何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当时刘先生要求抚养5岁的女儿,何女士鉴于自己经济条件一般而表示同意。最近,何女士得知刘先生与张某结婚,在探望女儿时女儿说不喜欢张阿姨,不想随父亲刘先生继续生活了。现在,何女士买了房子,还考取了公办大学的教师,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应该说具备了抚养女儿的条件,因此,何女士向刘先生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但被拒绝。何女士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刘先生再婚,女儿不喜欢张阿姨,这些因素是否对女儿的身心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姑且不论。仅凭何女士已经具备了抚养女儿的能力和条件、女儿愿意随何女士生活这两点,何女士就可以要求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过来。鉴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何女士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法院会依法支持何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