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裁定批准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标志我国境内第一宗个人破产案件裁定生效,个人破产制度正式落地。
众所周知,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如果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企业将进入重整阶段,公司依然可以正常经营,如果重整成功,企业还可以“起死回生”。实践证明,把企业引入司法破产程序,及时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重新获得经营能力,使债权人、企业员工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并没有推出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既不能为个人提供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也没有提供适当的解决路径。所以,我国的破产法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如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补全了破产法的“另一半”,构成较为完整的破产制度。
此案中,当事人因创业失败背负75万元债务,申请个人破产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他目前已找到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并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所以,法院依法进行个人破产重整,并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未来三年,当事人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既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也让债务人更有信心面对工作与生活。
尊重“失败者”权益,体现法制温情。破产对个人、家庭来说有些沉重,债务人往往会被贴上“失败者”标签。惩不如帮,堵不如疏。个人破产制度彰显人文关怀,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相应保护,得到喘息机会,为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个人提供一把“保护伞”,避免受到非法催债带来的人身威胁。债务人获得尊重,通常不会选择“跑路”或轻生,反而更加理性面对市场竞争。等到足够强大时,还可以“东山再起”,创造新的社会价值。
提高追偿效率,保障债权人权益。很多人认为,“个人破产”是在鼓励“老赖”欠债不还。其实,个人破产制度只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不是帮助债务人逃避正当债务的工具,而真正的“老赖”将继续受到法律制裁。个人破产制度有效防止债务人隐藏或转移财产,最大限度锁定债务人财产范围,保障债权人权益。破产管理人员则会持续监督债务人财产状况,节省债权人讨债成本,并通过破产限权规则,对债务人施加还债压力,减轻债权人追偿负担。同时,坚决打击故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
完善信用机制,保证有序运行。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获得破产保护,往往滥用破产申请,不仅侵害债权人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抑制破产滥用,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档案,建立科学的信用评分机制,设置申请破产门槛,有效规避滥用风险。个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本质上是对债权的保护,债务人理应受到限制。一方面,职能部门应构建全国个人破产信息平台,使个人破产信息数据化,在一定程度上公布债务清算、重组信息。另一方面,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限制出境、高消费等行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在个人清偿债务后,应恢复其信用水平,保证债务人正常工作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