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女士饲养了一只布偶猫,取名“布布”。前不久,王女士发现布布食欲消退,便送往某宠物医院检查治疗。为布布注射药物后,布布无法站立,但宠物医院仍要求王女士将其带回家中观察,结果于2小时后死亡。与宠物医院协商未果,王女士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医院进行赔偿。王女士能否适用医疗损害责任要求宠物医院赔偿?
答: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对人治疗发生损害所适用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宠物。民法典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严格的限定范围,“患者”是自然人,并不包括动物。宠物虽然与宠物主人有着特殊的情感,但在法律意义上仍是“物”的属性,是财产范畴。宠物主人将宠物送医,实际上是与宠物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当宠物因诊疗不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宠物主人可以依法追究宠物医院的违约责任,也可选择以其“财物”受到损害为由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宠物属于公民的“财物”范畴,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医疗损害责任尚无明文规定,审理宠物引发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难度。
如果家中宠物生病或发生意外,要送到有资质的宠物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过程最好全程陪同,必要时可拍摄视频作为证据。宠物医院对宠物的治疗最好在监控能拍摄到的区域内,宠物医生应详细记录诊疗过程、用药剂量、宠物的身体状况等,最大限度地做到规范、标准,事后可为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