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日前,某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写入“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关注。尽管涉事单位迅速删除公告并道歉,但该事件凸显的问题值得深思。
众所周知,劳动仲裁有助于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现实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往往是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才不得不采用的维权手段。这则招聘公告将曾有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拒之门外,究其原因,是因为该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认识不清,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视其为“洪水猛兽”,认为申请劳动仲裁者是“刺儿头”、不好“管教”,只愿意录用缺乏维权意识的“老实人”。从法律角度说,该公告涉嫌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条款,属于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理当依法进行纠正。
从促进就业角度说,若曾有劳动仲裁经历就意味着失去求职机会,将迫使劳动者放弃劳动仲裁权利,让本应强调雇佣双方对等的劳动合同变成“霸王条款”,最终会破坏劳动市场正常秩序。
面对就业歧视,仅仅用人单位道歉显然不够。要进一步健全劳动者维权服务机制,针对劳动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切实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用人单位内部党组织作用,在发生劳动纠纷和就业歧视时主动介入,为维权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平台,及时纠正用人单位错误行为。不仅要严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任意“画杠杠”,还要严禁招聘“潜规则”和隐形就业歧视,避免带有歧视性质招聘标准“由明转暗”。劳动监察部门可实施“红黄牌”标准,定期根据用人单位招聘、日常经营、处理劳动纠纷等环节表现打分,对存在违规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法律纠偏,给予曝光违规行为、罚款、列入就业风险“黑名单”等不同程度处罚。别让劳动仲裁变成求职“拦路虎”,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际上,用人单位发布此等“奇葩公告”,将严重影响这家企业的声誉和市场认可度。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用人观念,既允许劳动者通过仲裁维护个人权益,也可通过仲裁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弥补自身短板,以实际表现打动人心、温暖人心、赢得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