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当心被“割韭菜”

■ 颜东岳

版次:10  2021年03月10日

为获得高额回报,许多人对股票及理财产品趋之若鹜。但若有不慎,投入的资金却像“割韭菜”一样被割走,甚至血本无归。

P2P平台突然关闭

借款被打水漂

【案例】 金女士与一家P2P平台网站签订《借款协议书》后,汇去120万元现金。谁知借款到期前夕,由于P2P平台突然关闭,金女士无法查询交易记录和借款合同,而P2P平台否认借款一事,金女士自己又没有留存好汇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与之对应,如果金女士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过借款,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教训在于,网贷投资者务必要留存好汇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委托炒股风险保底

现金血本无归

【案例】 陈女士曾与“股神”李某达成书面协议:陈女士投资135万元委托李某炒股,李某必须将该款捆绑其资金使用,且应确保归还本金并承担平均每月10%的保底利润。岂料,仅仅数月时间,李某便将陈女士投资的135万元和自己的资金炒得血本无归。

【评析】 证券法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信托法第11条第(一)项也指出“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民法典第143条第(三)项则表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因为本案所涉确保归还本金、利润的内容实质上就是保底条款,决定了陈女士不得以此作为索赔依据,李某也因对亏损并无过错而无需赔偿。

私自募集股权基金

投资难以追回

【案例】 一家投资基金公司曾以资金短缺为由,宣称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参与者为有限合伙人,合伙期限为半年,预期年收益为12%。孙女士以现金方式入资300万元,并与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谁知半年后,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孙女士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回投资吗?

【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正因为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孙女士自然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索回自己的投资。本案的教训在于,对于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因为轻信高额利润回报而陷入骗局。

期货合伙条件欠缺

索要损失受阻

【案例】 杨先生向黄女士介绍一种贵金属期货产品时,称其已掌握“秘诀”,只要由其在网上操作,每月至少有10%以上的固定收益和风险收益,希望黄女士投资合伙,盈利由黄女士无需干其它任何事情,就可以干得七成利润。黄女士当即投入了100万元。谁知,该款很快杳如黄鹤。在杨先生强调只是代办,而黄女士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合伙为由要求杨先生分担损失吗?

【评析】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而杨先生既未提供资金,也没有提供实物,所谓的“秘诀”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甚至彼此不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故明显不具备合伙的法律特征。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从这个角度上看,如果黄女士举证不能,也不能按合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