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记者近日就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走访——

公共收益 如何管好用好

■ 本报记者 殷骁

版次:11  2021年01月14日

朱慧卿/绘

居民受益 增强“获得感”

1月4日,合肥市蜀山经开区山湖苑社区科学家园小区内,几名工人正在空调机房里忙碌着。“天气日渐寒冷,小区中央空调系统需要维护,资金就来自公共收益。”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张强向记者解释。公共车位、门面房、电梯广告、商家进场促销,这些是科学家园小区公共收益的主要来源,每年可进账60多万元,这笔收入大部分用于路面、电梯、弱电系统、文娱设施等的维护保养。“公共收益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让居民共享成果,这样使用比较妥当。”张强说。每年小区业委会都会选择一到两个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后,动用公共收益处理。

“社区内的几个小区主要通过门面房、电梯广告等获得公共收益,每年在20万元左右。”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九狮桥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居委主任韩正琴告诉记者,该社区多个小区毗邻“中国著名商业街”和商务部第二批试点步行街的淮河路步行街,区位优势显著、人流量长期稳定,因而吸引不少商铺入驻,租金也较为可观。与科学家园小区一样,该社区中房名城、韵淮阁等小区的公共收益也主要用于道路改造、小区绿化等方面,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居民公示使用情况。

去年12月底,合肥市包河区保利拉菲公馆小区业委会,从公共收益中拿出73.77万元,为3856户业主交了一个月物业费。“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大部分业主同意拿出一些公共收益作为全体业主一个月的物业费。”保利拉菲公馆小区业委会主任刘伟告诉记者。业主大会通过公共收益用途方案后,业委会很快在小区内张贴公示公告,并在街道相关部门完成备案,按规定走完所有程序后才实施物业费转账。据刘伟介绍,该小区每年公共收益约40多万元,主要来自临时停车费、配套游泳池租金、人防车位租金以及其他经营收益。今后将细化电梯广告、快递柜等的收费标准,进一步做好“理财”。

监管缺位 易成“糊涂账”

能为小区基础设施补缺补差,能为业主发福利,公共收益让居民实实在在的受益。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一些小区仍存在居民认知不足、监管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令公共收益没能有效发挥作用。

“公共收益是什么?”合肥市民龚女士坦言,自己并不知道公共收益的概念,入住近10年也没听说过小区公共收益的情况。据合肥市一名社区干部估计,在其社区内的某小区,不了解公共收益的居民,约占小区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的居民不太关心小区事务,参与意识不强,对公共收益知之甚少;同时,一些物业公司存在私自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自然不希望居民知道太多。”这名社区干部分析说。

记者了解到,一些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便将公共设施委托给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业主并不实际参与。久而久之,物业公司就在不告知业主的情况下,趁机私自使用公共收益。也有小区业委会成立较晚,在对接时,物业公司并不配合,公共收益数额和去向,业委会无从得知,何时能拿回公共收益支配权也遥遥无期。可见,公共收益由物业公司代管,而相应的监管手段缺失或失效,公共收益就极易成为“糊涂账”。“公共收益长期以来都交给物业公司负责,现在要求他们把这笔钱让出来,等于是虎口夺食,阻力很大!”包河区某小区业委会成员马先生告诉记者,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正考虑通过诉讼维权。

“争取公共收益费时费力,还未必能成功。再说用公共收益发福利,每户也就分到一两百元,感觉得不偿失。”合肥市民梁先生说。他的不少邻居都抱着这种心态,不愿主动作为、争取合法权益。因此,多年来,该小区公共收益就在居民的漠视中变成物业公司的“囊中之物”。

由于物业费偏低和收缴困难,一些业绩不佳的物业公司就打起了公共收益的主意。合肥市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蒋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刨去人员工资、维修外包费、垃圾清运费等成本,在全体业主均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很多物业公司也只能勉强维持收支平衡,何况如今不少业主都拖欠物业费。“有些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以便维系日常运营,虽然不合法,但也是无奈之举。”蒋先生告诉记者。

强化监督 扎紧“篱笆墙”

针对围绕公共收益产生的问题,有关方面十分重视并开始推动解决。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282条和283条分别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943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社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猛认为,《民法典》从顶层设计上确认了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享有归属权,对收支情况有知情权。这样,业主就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合理利用公共收益;收益定期公开制度也让小区公共收益不再是含糊不清的“糊涂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时“说一不二”的情形有望得到纠正。

去年10月,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山湖苑社区引导科学家园小区业委会,建立了小区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能够记录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小区使用公共收益时,也需要向社区报备。同时,共管账户将每季度向业主公示,依法接受业主监督。这样,公共收益的使用就更加透明,监管就更加有效。”山湖苑社区党委副书记胡正勇告诉记者。目前,蜀山经开区相关部门正鼓励和引导多个小区开设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下一步,还将邀请业委会、居民代表、社居委干部等人员,在律师指导下设置共管账户的详细使用细则。“做好公共收益公示,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开展各项工作。”蜀山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说。

“业委会应该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挥桥梁作用,让双方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分歧,避免引发矛盾。”张强告诉记者。在了解物业公司面临一定经营困难后,科学家园小区业委会向业主说明了物业公司的难处,经业主大会同意,该小区公共车位费收益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平分,以帮助物业公司缓解运营成本。

此外,有业内人士建议,街道、社区可以借助《民法典》实施契机,加大宣讲和普及力度,让更多居民知法、懂法,树立主人翁意识,从而在涉及小区公共收益等问题时能够敢于发声、主动维权。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力度,让公共收益能真正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