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三九寒天,在低温下作业的劳动者,用他们辛勤的付出保障我们的生活。对低温下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保障好他们的权益?
答: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即为低温作业。在低温之下从事较长时间的露天劳动,劳动者可能会被冻僵冻伤,从而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疾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高温作业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等。但低温作业劳动保护目前尚无类似系统、具体的管理办法。不过,相关文件中对低温作业的保护和待遇有相应的规定。
低温下作业的劳动者可享受低温津贴。《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该条规定了低温津贴待遇,但国家目前未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低温补贴条件和标准。
被冻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冻伤与中暑一样,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低温作业时被冻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在被诊断为冻伤后,应当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只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并参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例如,向低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冻物品和药品、缩短低温日作业时间或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等。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