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应减轻赔偿责任

■ 胡正标

版次:10  2021年01月06日

问: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一交叉路口时,与郑某某驾驶的燃油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燃油车搭乘人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郑某某与柯某某系好友,当日系顺路无偿搭载。事故发生后,柯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跖骨骨折,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柯某某将周某某、郑某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郑某某能否主张好意同乘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答:郑某某搭载柯某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被告郑某某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人们助人为乐。

《民法典》第1217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减轻郑某某的赔偿责任,符合关于好意同乘行为减轻责任的法律精神。

应当指出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对于搭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应好意同乘而免除。好意同乘仍适用过错责任,能有效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