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在享受便捷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课题——

个人信息 如何上好“安全锁”

■ 本报记者 殷骁

版次:09  2021年01月05日

● “相比原先的手写运单,电子运单能更好地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公共事务经理吴杨玲

● “人口普查工作开始之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都签订了保密承诺书,泄露或扩散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合作化南路社区党委书记王国臣

隐私“加密”  防范在先除隐患

合肥市民王薇很久没有用记号笔涂抹快递单了。此前,为了防止快递单信息被别人拾取利用,她收货后都要拿出记号笔,仔细地把快递单上的姓名、手机号码和地址全部涂掉。如今,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已被快递公司做了处理,她感到安心很多。“手机号当中的几位数字、姓名都打上了星号,这样比以前安全、放心。”王薇说。

“相比原先的手写运单,电子运单能更好地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公共事务经理吴杨玲告诉记者,顺丰速运从2016年起推行电子运单制度,2017年实现电子运单全面使用。快递单上的客户姓名被遮蔽,手机号码中间4位被隐去,以防不法分子通过快递单获取个人信息。同时,快递员送货时联系收件人,拨打的也是经过内部处理的虚拟号码。顺丰的系统后台也会定期清理客户信息,从源头到前端,力争全链条避免客户信息泄露。

相同的做法也在外卖行业应用。“客人通常收到外卖后,会把外卖单连同包装一起丢弃。如果单子上罗列出详细的个人信息,容易被其他人获取,所以都做了加密处理。”外卖骑手罗师傅向记者展示了客户订单,每个外卖订单上都没有显示收货人全名,手机号码的多位数字也被遮蔽,并明确提示“骑手”联系收货人时拨打的是虚拟号码。“送单时还会主动提醒客户收件后妥善处理订单,以便进一步消除信息泄露隐患。”

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保护居民信息也成为对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要求。“人口普查工作开始之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都签订了保密承诺书,泄露或扩散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肥市合作化南路社区党委书记王国臣说。

● “非法获取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人身财产安全也会造成威胁,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提供了便利。”

——舒城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 “从事经营的个人、企业,不要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经营,即使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也不要未经当事人允许进行扩散。”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法官

依法惩处  重拳出击不手软

近年来,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我省政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也毫不手软。

2020年11月19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贾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6000元,对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为六安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类案件,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孔某、贾某分别赔偿损失6500元和6000元,立即销毁所储存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全国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孔某通过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或与他人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舒城县内14个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其中包含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楼栋房号等隐私信息,共计16369条,有偿出售给当地装修、建材、家具等营业机构,交易信息达45197条,非法获利6500元。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贾某等人以800至6000元不等价格对外出手已购房业主个人信息5795条,非法获利6000元。

“非法获取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人身财产安全也会造成威胁,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提供了便利,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舒城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2018年,滁州市一家居店老板张某在转让店铺过程中,将在经营期间收集的3万余条包括姓名、电话、房屋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附赠给新店主,此举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7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从事经营的个人、企业,不要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经营,即使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也不要未经当事人允许进行扩散。”该案经办法官告诉记者。

● “有关方面应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设置行为性质界定、处罚等相关标准,对个人信息保护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李连连

● “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业务涉及居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也应加强自律,强化责任意识。”

——合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讲师代宝

源头治理  依法保护共同管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的详细举措。《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

据了解,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完善,以主管部门出台的意见、办法等居多,管控范围小、强制力弱,通常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仅予以行政处罚。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法典》从原则上保证了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强调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有关方面应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设置行为性质界定、处罚等相关标准,对个人信息保护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李连连告诉记者。

合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讲师代宝认为,近年来我省判决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很多都是由于涉事企业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牟利而非法获取、倒卖他人个人信息。因此,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培养企业谨慎处理个人信息的意识,同时鼓励居民在个人信息受侵害时积极维权。“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业务涉及居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也应加强自律,强化责任意识。”代宝告诉记者。

据吴杨玲介绍,顺丰速运定期对员工开展客户信息保护相关培训和宣讲,同时设立专门机构防范和打击侵犯客户隐私行为。“企业要想防止客户信息遭泄露,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员工相关素质和意识,在服务第一线筑牢安全‘防火墙’。”吴杨玲说。